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史志办公室:
为确保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促进宁波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我室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县(市)区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地方志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宁波市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社区居委会、村(包括行政村与自然村)、非市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编纂志书可参照本规定。
附件:《宁波市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宁波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宁波市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浙江省地方志行文规范》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地方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市本级、县(市)区、乡镇街道、各行业、市属各部门编纂的各种综合、部门和专业志书。
第三条 志书质量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篇目合理,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资料翔实,记述准确,行文规范,印制规范,装帧精美。
二、观点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反映一个地域的时代变迁、社会变革;全面记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历程和成绩,正确记述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六条 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地方志文化传统,摒弃鄙陋,开拓创新,突出时代特色,凸显地域特点;记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演变的轨迹,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涉及保密等问题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三、体例
第八条 坚持志体,体例科学,规范、严谨。
横排门类,以类系事,类目齐全;结构严谨,层层相辖,分列有度;排列科学,归属得当,形制完整。
纵述史实,突出重点,文字简约。主体内容述而不论,用事实说话,用资料表达观点、说明问题,不能夹叙夹议,更不能空发议论。
第九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以一志”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兼顾部门的管辖范围。
类目的升格或降格要慎重,使用适当。
第十条 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一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其中,市辖区志要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宁波市××区志”。续修志书可一并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
第十二条 体裁运用以志为主,七种体裁并用。
(一)述
在志书主体志文之首设总述,总括地情、提炼精华、彰明因果、考量得失。在各卷(编)之首设综述、章设无题小序提领全局,展现特色;系综合性内容,可作精炼适度的归纳、总结、评议和论述等记述。
(二)记
主要是大事记,也可视需要设专记(专题)、编后记。
大事记以时系事,大事不漏,同主体志文相互照应,起到提要、导向作用。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专记、杂记选题严格,设置适度,不可过滥。
(三)志
志为主体,纵述史实。要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一般采用章节体或章节条目结合体,便于主体内容的记述。
(四)传
为本行政区域内在社会经济各领域、各行业做出重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的已故人物和本籍在外地有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立传。 坚持生不立传,提倡记述在世人物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事迹,记事记人,“以事系人”。
(五)图照
图照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
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照片选择精当,不具有广告色彩,能如实反映本区域、本行业的特点与发展变化。除人物传外,无个人标准像。
图照说明准确,要素齐全;随文图照与正文要匹配、要配比适当,疏密合理。
(六)表
表格的标题、纵目、横目、线格、内容、表注等表项不缺,设置合理、规范、简练。分为随文表和附正文之后的综合性表格。
(七)录
有名录与事录。
名录严格划定入选人物标准。录入项目包括姓名、职务(职称)、性别、出生年月等,统一规范。
事录一般为附录,将难入正文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有存史价值的重要资料附在正文之后。
第十三条 索引,以主题索引为主,一般按拼音检索。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四、内容
第十四条 志书内容完整,详略得当,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重点突出,记述有深度。注重记新、记特、记转折的内容,要素齐备。努力反映新时期本地域、本部门各种事物发展的特殊性,记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第十五条 区域综合志书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部门、专业志书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的历史和现状。
区域综合志书正文内容大致涵盖建制、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和人物等。
区域功能不完整的市辖区、乡镇街道的综合志书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专业、部门志书正文内容大致包括发展环境、历史沿革、经营管理、重大事件、重要变化、生产特点、成果成就、失误不足等,注意反映地方特色和创新。
第十七条 图照为文字的重要补充内容。
图包括地图和统计图。地图有行政区划图、区位图、地形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资源分布图、经济地理图、城市沿革图、城市规划图、重要商业网点和新建小区分布图、水利工程图、电力通信工程图、市区平面图、公共交通图、园林绿化图、防灾系统图、学校分布图、名胜古迹图等。统计图有曲线图、条形图、平面图、圆形图、方块图等。
照片包括历史遗迹和文物、重大工程、景观、人物、事物、活动等照片,还有证件奖状、公告公示、文件原稿及文字手稿的照片等等。
第十八条 表格包括文字表与数字表(统计表)。要配合、补充和深化正文内容,不与正文内容简单重复。
第十九条 人物传记述内容要事实准确、实事求是,主要内容包括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
第二十条 专记设置因事制宜,对一些涉及多门类、多层次的重要问题,可以以专题调查和专题记述等形成专记。
编后记重点记述修志始末。
第二十一条 附录内容和篇幅要少而精,以辑录的形式录入确有必要记载的重要资料。
五、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入志资料真实、准确。
资料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精确。
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虽经多方考证不能分辨的资料,可以注明出处多说并存。
第二十三条 入志资料全面、系统。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入志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注重使用原始资料。重要资料注明出处。
六、记述
第二十五条 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一般不越境而书,但对一定要涉及的、由本行政区域的人或事物引发的有关境域外事物、要交代的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可以视为特例。
第二十六条 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二十七条 1949年10月1日前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大事记并列历史与公元纪年。
历史纪年用汉字,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及中华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公元1000年以后不加“公元”二字。
第二十八条 内容记述准确、简明、流畅,具有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随意改写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二十九条 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七、行文
第三十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不用总结报告、教材讲义、文艺作品、新闻报道、科技读物等的写法。除引文外不用文言文、文白夹杂的半文言或方言土语,使用口语、俗语适当。
第三十一条 除引文外,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外文字母一律用印刷体。
第三十二条 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正文慎用时尚词语,一般不用网络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字母词,必须要用时,首次出现时括注中文。不用歧视性词语。
第三十三条 行文严谨朴实、规范统一。用第三人称记述。
言必有据,据事直书,不用模糊、空泛词句,杜绝虚语、空话、大话、套话,严禁说假话。
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三十五条 时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一般不用时间代名词,不用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表述年份完整具体,不用简称,表述时间段详确,写明起讫年份或月份或日期。
特定时间概念的代称,1949年5月25日是宁波解放日,之前称“解放前”,之后称“解放后”。1949年10月1日之前,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之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第三十六条 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使用市、县(市)、区名称时,写全称,如“宁波市”、“象山县”、“海曙区”等,一般不简写为“宁波”、“象山”、“海曙”等。使用街道、乡、村地名时冠以县(市)、区名。
对宁波市含有区域概念的代称,“全市”——指市辖11个县(市)、区;“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6区。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地名的,明确其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如必须用俗称地名时,应括注标准地名。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第三十九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又有语意准确可通用的简称,当在其全称后括注简称,以便再次使用。简称须严肃科学、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凡年深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的简称不用(如“入世”应写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第四十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党派团体、行政机构、职官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除引文外,一般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中央人民政府”)。
有关历次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的表述,按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提法使用(如“四人帮”应写作“江青反革命集团”)。
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
第四十一条 人物直书姓名(以字、号行者称其字、号),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
第四十二条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四十三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学名后括注本地俗名。
第四十四条 有些专用名词、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专业标准中尚无规定的,初次使用应加注释。
第四十五条 图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地图的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
第四十六条 表格样式、编号统一。表格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表题简洁、明确,包括时间、范围(或地方)、事项三方面要素,称“×××情况表”、“×××一览表”等;标题居中排列,右侧标示计量单位。一般不设“备注”栏,需说明的内容,在表格的下方设“说明”表述。表格项目栏一般不超过两个层次。
统计表中,短横(—)表示“这一栏没有数字”,空格表示“未掌握该项数据”,○表示该项数据为“零”。
第四十七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四十八条 引文一般用原文,确需转引有关文字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文中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表示删除(()),改正和增补的字加上六角括号(〔〕)。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相应个“□”。
注释符合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检。注释形式全书统一,一般用“页末注”即“脚注”方式。
第四十九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相关数字的连接用波纹号~(如“1949~1952年”、“5~7℃”。
第五十条 数字一律按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以符号表述外,其余单位一般使用汉字表述。历史上的度量衡单位可视情况沿用旧制,必要时以法定计量单位加注。
一般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应尽可能加注说明。
第五十二条 数学符号、物理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行文中不夹杂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
八、出版
第五十三条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16开本(889×1194mm),版心225×156mm,文字通栏横排。
第五十五条 装帧美观、大方,志书一概硬皮精装。封面内容从上至下依次为书名、断限、编纂单位名称、彩照、出版社名称。书名采用印刷体,庄重大方。
书脊内容自上而下依次为:书名、断限、出版社名称。字号根据书脊厚薄而定。
扉页用铜板纸,内容的顺序、字体、字号与志书封面内容的顺序、字体、字号相同。
版权页排在扉页背面,具体排法遵照出版社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可自行选择出版社,尽量选择地方志出版社。
出版制作电子介质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九、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村(包括行政村与自然村)、非市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编纂志书可参照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